【腾讯云】关于落实执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
摘要:
尊敬的腾讯云用户,您好!
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规定,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请在您已备案的网站底部加上备案号,并链接到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https://beian.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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